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