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聘请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协助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监督。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可以提出批评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