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公民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向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