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