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状况。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