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工作,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