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及誊印、印章、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