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四条有效使用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