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三条有效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的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