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确需使用方言或者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