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