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财政投入的扶贫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