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应当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与本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互衔接。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专业规划时,应当优先规划贫困地区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