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自治组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