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确定本市农村扶贫标准。扶贫标准的调整,以及扶贫退出机制由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