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申报、调整和确定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并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作为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