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七条有效农民承担下列初级卫生保健的义务:(一)宣传初级卫生保健和做好家庭卫生保健工作;(二)改变不利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习惯;(三)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制止损害公共卫生设施;(四)修建和完善家庭的基本卫生设施;(五)维护公共卫生环境,制止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六)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控制和消除地方病、传染病等工作;(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八)其他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