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民享有下列初级卫生保健的权利:

(一)参与本社区的初级卫生保健活动;

(二)要求创建符合卫生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要求提供卫生食品和安全饮用水;

(四)得到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

(五)得到基本医疗服务;

(六)得到精神卫生服务;

(七)获得损害健康的赔偿;

(八)其他有利于增进健康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