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六条有效农民享有下列初级卫生保健的权利:(一)参与本社区的初级卫生保健活动;(二)要求创建符合卫生的生产、生活环境;(三)要求提供卫生食品和安全饮用水;(四)得到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五)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六)得到精神卫生服务;(七)获得损害健康的赔偿;(八)其他有利于增进健康的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