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农民承担下列初级卫生保健的义务:

(一)宣传初级卫生保健和做好家庭卫生保健工作;

(二)改变不利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习惯;

(三)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制止损害公共卫生设施;

(四)修建和完善家庭的基本卫生设施;

(五)维护公共卫生环境,制止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六)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控制和消除地方病、传染病等工作;

(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八)其他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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