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五条有效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本单位职工和辖区内的村民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农村社会成员都应当按规定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