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应实行责任制。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和当年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定期进行检查审评,对审评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应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的,按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