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大学、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边远、艰苦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工作,其工资待遇从优,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