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在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二)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