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创作和撰写科普作品,开展科普研究,推广科普成果,对出版、发行、进口科普读物、影视作品等予以扶持。

对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组织和个人开展的科普服务活动予以扶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重点科普性文艺作品创作应当纳入创作生产文艺精品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