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移民、气象、地震、文物、旅游、安全、司法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