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经费予以扶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