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医院、广场、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公共场所设立科普宣传栏、橱窗等开展科普活动。公益性广告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