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有效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公众开放实验室、实验基地、研究基地、陈列室和其他科技设施,开展科普活动。产业园区应当面向公众集中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