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