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科技创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