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科技创新。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