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发展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