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