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事故、旅客紧急救援疏散、预防自然灾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