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事故、旅客紧急救援疏散、预防自然灾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