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出现不符合原许可条件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