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货物港口监管,督促港口经营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