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港口经营人对港口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加强港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