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港口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