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