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信用考核体系,并将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