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港口经营。

变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