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港口经营。变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