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江保护及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计划、水利、林业、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清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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