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江保护及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计划、水利、林业、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清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