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清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