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标准,对排放口实行规范化管理。纳入排放口规范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设立排放口标志,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口配备总量计量装置并安装连续监测仪器。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