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清江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水质状况。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清江水环境污染作出界定。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