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清江污染防治实行浓度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任务。超过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不得新建有污染清江的项目;不得改建、扩建增加污染负荷的项目。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