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已修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