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2 监督管理Article 6Amended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