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