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有效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市、区)、乡镇(街道)或者区域性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